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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巴拉贡镇人民政府关于 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文章来源:杭锦旗巴拉贡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3-14 15:08 打印 关闭 字号: 分享至:
  各嘎查村、广大农牧民朋友们:
  一年之计在于春,眼下正是春耕备耕好时节,也是焚烧秸秆的高发时期,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坚决杜绝关键时期、重要节点的秸秆焚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焚烧秸秆有极大的危害。一是污染空气环境。焚烧秸秆在大气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等含有黏膜的部位刺激较大,严重时导致支气管炎等疾病的发生和加重。二是易引发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焚烧秸秆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村庄、树林、电线杆和一些重要设施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不堪设想。三是浪费资源,破坏土壤结构。农作物秸秆是农业生产主要的有机肥原料,也是生产有机农产品必不可少的资源,一把火烧掉非常可惜;同时,焚烧秸秆会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在农田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会使土壤的自然肥力和保水性能大大下降,土壤水分损失65%—80%,板结不耐旱。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焚烧农作物秸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违法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紧急状态下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依法赔偿损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秸秆焚烧监督举报电话:0477-6851166
  杭锦旗巴拉贡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