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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锦旗委员会杭锦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日期: 2013-03-23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工作任务,切实加强新时期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新型杭锦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现就加强我旗人才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才工作推动新型杭锦建设的重要意义 

   1、全面实施人才兴旗战略当前,人才总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分布与经济结构不匹配、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与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和高层次人才缺乏等问题已成为影响我旗发展的关键问题。鉴于此,加强人才工作迫在眉睫。所以,全旗各级各部门必须从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实施人才兴旗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高人才资源开发能力,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努力把各类优秀人才集聚到新型杭锦建设事业中来。 

   2、牢固树立第一资源理念目前,我旗正处于推进扶贫开发和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抢抓机遇,加快发展,人才问题至关紧要。因此,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推动力的理念,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兴旗之基、竞争之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为推动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3、科学确定人才发展思路。要紧紧围绕“创新、发展、惠民,建设新型杭锦”战略目标,坚持以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制度体系建设、重点工程推进、集聚平台构建为推手,以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用好用活现有人才、培育储备优秀人才为核心,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为重点,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人才工作机制,真正使人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   

   二、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拓宽引才引智渠道  

     1、完善人才政策运行机制。要根据我旗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制定与人才开发密切相关的政策体系,主要架构是1个人才工作指导性文件和10项由高层次人才选拔评价、培养引进、配偶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安置、激励保障等实施办法组成的配套制度,以政策之间配套衔接为重点,构建导向鲜明、重点突出、各具特色的“1+10人才政策体系,切实突破人才开发体制中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资源分散的瓶颈,形成做好引才引智工作的强大合力。 

   2、探索人才评价认定机制。要针对全旗各类别、各层次人才的特点,制定科学规范的考核评价办法,做到从重学历、重资历向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转变,从定性考核向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转变,从单一的考核方式向多种评价手段转变。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杭锦旗人才认定标准和认定办法》、《杭锦旗人才考核评价暂行办法》,设立旗人才认定委员会和人才考核评价委员会,定期对各类各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认定、考核和评价,动态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或层级等次 

   3、创新人才激励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才工作年度目标考核责任制,从有效激发人才活力入手,开展人才工作专项目标考核。完善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的人才奖励体系,鼓励用人单位、社会组织,面向旗内外多渠道筹集奖励资金。加大对优秀人才的奖励和支持力度,对为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和重奖。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采取项目开发、技术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多种方式在其它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薪 

   4、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向高层次人才倾斜的岗位津贴、住房安置、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带薪休假疗养、健康体检等制度,并提供工作室和科研经费等保障。强化社区服务职能,为各类人才创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保姆式”服务。要建立县级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和高级专家制度,重点联系院士、博士后、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及技能大师和优秀农牧区实用人才。 

   三、以领导班子建设为重点,培养造就高素质党政干部队伍  

     1、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要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章》为主线,立足强化领导班子执政能力建设,提升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和能力水平,启动实施“科级骨干力量能力倍增计划”,结合开展“为民务实清廉”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通过大培训、大调研等多种形式将全旗所有科级干部集中强化培训一遍,努力造就一支视野开阔、思想解放、本领过硬的执政骨干队伍。 

   2、加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要建立完善科级正职、副职后备干部动态管理信息库,研究制定后备干部分类管理办法,坚持后备干部资格准入制度,探索“一推双考”等多元化选拔方式。要坚持备用结合原则,提拔任用领导干部一般从后备干部队伍中产生。加大培训力度,实施“科级后备骨干力量赴外学习计划”,每年选拔科级正副职重点后备干部到名校、干部学院、先进发达地区集中培训或考察学习,到市直部门或先进发达地区挂职锻炼,努力造就一支素质精良、门类齐全的科级后备干部队伍。 

   3、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通过完善制度、强化培训、多岗锻炼、优进劣出、效能监察、考核奖励等多种途径和方法,切实加强公务员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干部流动机制,实行在部门之间、苏木镇之间、部门与苏木镇之间的干部交流制度,培养复合型人才。要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群众测评与领导考核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机关干部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四、以两大园区为依托,培养造就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1、推进人才高地建设。要围绕我旗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制定全旗人才高地建设规划,依托旗内两大园区的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单位,精心搭建紧缺急需人才引用、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等载体平台,建设一批具有高层次、专业化、好环境、多样性等特点的产业人才高地,集聚和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并有效发挥作用。各园区、各有关苏木镇和单位要全力做好辖区内的产业人才高地建设服务工作,指导、建设好各自的产业人才高地。通过人才高地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实现各类人才统筹开发、整体提升。 

   2、加快人才载体建设。要以独贵塔拉工业园区、鄂尔多斯新能源产业示范园区为核心,以中科院、华北电力大学为纽带,通过校地、校企、企企和专家与政府、企业、协会等合作的模式,加快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流动工作站、工程技术中心、科技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全力打造政产学研一体化人才集聚平台。要完善人才、智力、项目相结合的引才机制,采取调动、聘用、借用、合作等多种灵活有效的刚性引进与柔性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引进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高层次人才来我旗创办、领办科技型生产企业和现代服务企业,促进人才智力引进带动优势项目。 

   3、着力培育企业精英人才。要以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创业创新创优能力为重心,组织实施“优秀企业家素质提升计划”,每年选拔一些有远见的优秀企业家参加高级研修班、高层论坛,到知名企业观摩学习。实施“优秀企业职业经理人培养计划”,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参加职业经理人资格培训和认定,重点培养一批综合领导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经营管理业绩突出的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人才 

   4、实施职业技能振兴计划。要健全完善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的校企合作培养模式,围绕园区投产企业人才需求,启动新技师开发计划,实施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通过学校培训、岗位实践、个人自学等方式,加快培养一批重点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和企业急需的技能人才。扩大旗内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规模,提高培训层次。要建立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机制,每年组织各行各业开展一次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培养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十二五”末,努力使全旗规模以上企业中高级以上技工的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五、围绕文教卫生民政等重点领域,培养造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1、实施名家造就工程。要根据全旗各行业、各领域、各产业的特点,制定名家分类开发计划并抓紧启动实施,努力造就一批具有创新创业能力的专业技术精英,特别是在市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名师、名医、名家,以名家开发工程带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首席专家选拔制度,启动旗首席专家选拔工作,培养一批拔尖人才。 

   2、实施民族文化艺术英才工程。打造国家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如歌”品牌,着力建设以“古如歌”为代表的系列民族文化艺术人才队伍。要进一步加强与区内外院团在艺术创作、艺术研究、艺术实践、人才交流上的合作,邀请艺术院校名师、专家有重点的进行各种专业技能的中短期培训。要以“诺敏塔拉民族文化产业人才创业园”为载体,树立名师带高徒导向,大力选树民族文化传承人,培养一批民族文化创作人才、造就一批民族文化艺术人才。 

   3、实施骨干教师队伍培养工程。制定骨干教师队伍培养计划,按照“全面培养、重点扶持、定期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培养。要深化与全国一流院校业务合作和项目研讨,采取理论提升、跟岗实践、网络研修、课题研究、教学交流、参观考察、名家指导等多样化学习方式,通过示范、讲座、课题、论文、案例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骨干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构建由课堂教学优秀者、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组成的骨干教师队伍。要完善激励保障机制,每两年组织一次评选活动,表彰一批出类拔萃的优秀骨干教师。 

   4、实施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工程。制定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培养计划,要以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医术精的品牌医生为目标,每年分批遴选派送一部分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医疗卫生技术骨干,通过院校深造、专家带教、临床进修、医术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系统研修提高。要深化与上级医院的对口支援关系,不断提升管理能力和诊疗水平,确保常见病、多发病就地医治,力争在疑难病症医治、流行疾病防控、中蒙医药继承发展等方面有所突破。 

   5、实施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程。要研究制定全旗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和社区、福利机构等社会资源,有计划、分层次、按批次地对现有社会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争取在3年内将全旗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轮训一遍。实施“社会工作师开发计划”,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社会工作专业或具有社会工作专业技术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到嘎查村、社区从事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工作 

  六、围绕“两转十化”、“两转移五转变”,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的农牧区实用人才队伍   

   1、实施农牧区实用人才培育工程要以思想引导、科技培训为重点,把建设农牧业产业化基地、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和培养农牧区实用人才有机结合起来,以种养殖能手、农牧民技术员、能工巧匠、农牧区营销管理人才、嘎查村致富带头人为主要培育对象,采取“讲师团+示范基地+远程教育+农技培训机构”的模式,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系统性地开展农牧民技能培训,对取得高技能等级的实用人才优先提供免费培训。“十二五”期间,重点选拔培养20名优秀农牧区实用人才,100名示范带动型农牧区实用人才,至少培育并树立5个工作创新、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实用人才培养示范嘎查村,带动广大农牧民争做新型农牧民。 

   2、建立健全农牧区实用人才服务体系。强化农牧区实用人才网格化服务平台建设,构建“一点一站一员”服务体系,将全旗各苏木镇便民服务大厅和所有社区建为人才工作服务点,实行专人专岗服务,并落实好为农牧区转移劳动力提供一套住房、进行一项培训、落实一份社保、发放一份补贴为主的“四个一”保障措施。要制定服务农牧区实用人才的优惠政策,鼓励实用人才参加由政府资金支持的农牧业建设项目招投标,对领办创办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兴办经济实体、组建专业合作组织的实用人才,在审批办证、科技立项、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七、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促进人才工作协调发展  

     1、坚持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编制《杭锦旗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把旗“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制定人才规划纲要的重要依据。要紧紧围绕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并建立人才资源开发宏观调控和统筹协调机制,促进人才在城乡、产业、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之间的合理分布。要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抓紧培养各类紧缺人才,重视少数民族人才、青年人才、妇女人才和党外人才的开发,注意发挥离退休人才的作用,促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  

  

  

   4、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定期为本土大学生寄送全旗经济社会发展动态及旗内规模以上企业紧缺急需人才情况,积极引导大学生转变择业观念,鼓励到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要尽快建成杭锦旗青年(大学生)就业创业园,通过降低创业门槛、小额贴息贷款扶持、给予税收优惠和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使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回家乡创业。 

   八、全面贯彻党管人才原则,为人才工作提供坚强保证  

     1、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党管人才首要的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重点做好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工作,处理好党管人才和尊重人才成长规律的关系、党管人才和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关系、党管人才和依法管理人才的关系,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发展。  

  

   3、加大人才工作的投入。牢固树立人才投入是效益最大的投入观念,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设立人才发展、资助、定向培养等基金用于人才开发投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用人单位、个人多元化的人才发展投入机制。旗财政设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开发培养、人才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引用、人才资助奖励等人才工作项目。“十二五”期间,人才工作专项资金要达到1000万元,以后根据我旗财政增长情况和人才工作需要逐年增加,实行人才工作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制度,加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4、努力营造人才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实施人才兴旗战略的重要意义,宣传优秀人才的先进事迹,宣传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人才工作的先进经验,为人人竞相成才和充分施展才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强化人才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 建立一把手抓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人才工作专项目标考核,把人才工作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抓人才工作的成效,作为衡量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实行人才工作奖励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履职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进行问责,对敷衍了事、推诿扯皮的严肃处理。  

  

   3建立人才工作责任落实制度。人才工作部门围绕职责分工,按照年度全旗人才工作要点及目标任务分解要求,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对职责明确、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工作,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同时充分听取配合协助部门的意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抓好落实;对多个部门共同承担或职能交叉、职责不够明确的工作,要按照旗人才办的统一要求开展工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杭锦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杭锦杰出人才”、“杭锦英才”、“杭锦优秀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旗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杭锦杰出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不超过2名,“杭锦英才”评定名额每年不超过4名,“杭锦优秀人才”评定名额每年不超过6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旗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从已在我旗工作、来我旗自主创业或已与我旗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的工作人员。担任旗直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第八条 自治区和市直属驻旗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 

    (一)当前正在承担我旗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旗科技局负责审核)。 

    (二)当前正在担任我旗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旗发改局负责审核)。 

    (三)所在单位与我旗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3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杭锦杰出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1日为限,下同);申报“杭锦英才”的人员,其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申报“杭锦优秀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有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旗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科技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旗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科技局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杭锦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后,报旗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1-2次。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旗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旗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及其他行业协会、学会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 

    (二)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认定申请的,填写《杭锦旗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提出评定申请的,填写《杭锦旗高层次人才评定申报表》。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 

    由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下列程序报送: 

    1.苏木镇申报人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旗直单位申报人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及评审。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其进行核准;其中,申报“杭锦杰出人才”的,由旗组织部进行复核。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报人,经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材料审核后,由旗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公示及发证。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和经评定并审批同意的人选,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旗人民政府颁发相应《杭锦旗高层次人才证书》。《杭锦旗高层次人才证书》分为A类和B类,对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引进人员颁发A类证书,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驻旗单位人员颁发B类证书,证书载明其在我旗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等。 

  第五章 管理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列入旗管专家管理,管理期为3年,管理期内享受旗委、旗政府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被评定为“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并享受《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的意见》(鄂党发〔20116号)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杭锦旗高层次人才相关待遇。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其专长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其业务工作时间,从经费、资料、设备、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视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并向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旗人民政府终止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评定条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旗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销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杭锦旗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暂行)附件 

     

     

   

    

   

   

   

   

   

   

  杭锦旗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暂行) 

   

  第一章 杭锦旗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一、“杭锦杰出人才”认定标准 

    (一)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二)近3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2.地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自治区深入生产第一线突出贡献专家; 

    4.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6.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7.省部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 

    8.省部级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9.省部级文化艺术奖(包括子项); 

    10.国家级文化创新奖(须为个人获得); 

    (三)近3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或“973计划”科研人员; 

    2.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 

    3.地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4.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四)近3年,获得国家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五)近3年,获得自治区级技术能手或者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二、“杭锦英才”认定标准 

    (一)享受鄂尔多斯市特殊津贴人员,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市级以上优秀专家。 

    (二)近3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地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2.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3.市级深入生产第一线突出贡献专家; 

    4.市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7.市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 

    8.市级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9.市级文化艺术奖(包括子项); 

    (三)近3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市级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 

    2.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参与者。 

    (四)近3年,获得自治区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厅“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五)近3年,获得市级技术能手或者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2名的高技能人才。 

  (六)近3年,市级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杭锦优秀人才”认定标准 

    (一)旗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旗级以上优秀专家。 

    (二)近3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2.市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3.旗级深入生产第一线突出贡献专家; 

    (三)近3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旗级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 

    (四)近3年,获得市级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市级模范教师、市级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 

  (五)近3年,旗级卫生系统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第二章  杭锦旗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 

    一、选拔评定重点领域 

    (一)现代农牧业、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领域。 

    (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技术产业领域。 

    (三)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领域。 

    二、“杭锦杰出人才”评定标准 

    在我旗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中,已被认定或评定为“杭锦英才”,经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专家推荐,能力业绩达到或接近“杭锦杰出人才”认定标准,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人才。 

    三、“杭锦英才”评定标准 

    (一)近3年来,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或得到区内同行公认,或有较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我市、我旗技术创新、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 

    (二)近3年来,在医疗卫生领域,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贡献;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作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 

    (三)近3年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提出具有创造性的理论和学术观点,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区内先进水平,是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 

    (四)近3年来,在教育领域,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科学素养、扎实的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较强的教育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市级以上相关领域重要奖项,所创立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获得市级以上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五)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民族传统工艺等领域,能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发展,对所在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开展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完成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业绩和能力在市内得到广泛认可。 

    (六)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在优化企业体制机制方面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创造性地建立行业标准,对推动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在市内同行业或本地区产生积极影响,并获得出资人、同行和市场的认同。 

    (七)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市内同行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企业生产、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业、领域认可,起表率作用的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 

    四、“杭锦优秀人才”评定标准 

    (一)近3年来,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科研能力得到同行认可;在旗内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高科技企业技术设计、改造、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凸现科研、管理潜力,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近3年来,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训练、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和民族传统工艺等领域,在经营管理中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科研方面有创新,获得旗级以上相关奖项。 

    (三)近3年来,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我旗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 

    (四)其他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我旗急需紧缺的优秀青年人才。 

   

   

   

   

   

   

   

   

   

   

   

  杭锦旗首席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大力实施人才强旗战略,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专家,是指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具有高超技术技能水平、做出突出贡献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杭锦旗首席专家(以下简称旗首席专家)的管理期限为3年,每期选拔10名左右。在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评选,不受次数、年龄限制。  

    第四条 旗首席专家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创新、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旗首席专家的选拔管理由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旗首席专家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旗首席专家的选拔条件是: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敬业爱岗,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要技术革新,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取得发明专利的主要人员; 

    (二)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独到的研究成果,以首位作者出版或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获得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人员; 

    (三)学术造诣较深,在学术开拓方面起着重要带头作用,并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过应用科学论文; 

    (四)在完成重点工程、重大科技攻关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高新技术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通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鉴定;  

    (五)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自治区、市优秀教学成果奖的主要人员,或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六)长期从事医疗卫生等工作,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成绩突出,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医卫人员; 

    (七)在农牧业技术推广服务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有效地推动农牧业科技进步和全旗经济发展,获得市级以上奖励或称号的人员; 

    (八)在信息、金融、财会、经贸、法律等领域,为解决全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做出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九)在文学艺术等领域成绩卓著,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领军人物,获得市级以上专业奖励的人员; 

    (十)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并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人员。  

    选拔时以近5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适当兼顾长期贡献。成果及奖励以证书原件为依据并应附原公布文件,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须经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确认。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 旗首席专家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主管部门负责首席专家参评人选的审核推荐呈报工作。  

    第八条 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推荐工作,并提出推荐人选。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审定后,将初步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申报旗首席专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杭锦旗首席专家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十条 旗首席专家的评审办法:  

    (一)每次评审前,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组织成立旗首席专家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初评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对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的旗首席专家候选人员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考察人选; 

    (三)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对确定的旗首席专家考察人选进行专项考核,并提出建议名单提请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命名,并颁发《杭锦旗首席专家》证书。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将首席专家纳入高层次人才库,在管理期内享受杭锦旗优秀人才资助培养有关待遇。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二条 建立业绩考核和联系制度。  

    (一)建立旗首席专家档案,对管理期内的首席专家,根据工作实际,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3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建立考核制度。按照旗首席专家年度管理计划和目标,每年年终由旗人社局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评估,考核结果记入首席专家档案。  

    (三)旗人社局对旗首席专家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三条 旗首席专家在管理期内,在系统内有岗位变动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报旗人社局备案,调往旗外的要事先报告旗人社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自情况发生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政府津贴,不再按首席专家管理:  

    (一)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或重大过失的; 

  (三)调往旗外的;  

  (四)其它原因不适宜再作为旗首席专家管理的。  

    第十四条 被选拔为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纳入旗首席专家管理,但不再同时享受旗政府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杭锦旗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人才的成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程序、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旗人才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专门用于优秀人才的培养资助。 

  第三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旗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及类别 

  第四条 第一类培养资助对象主要包括根据《杭锦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杭锦杰出人才”、“杭锦英才”、“杭锦优秀人才”、“杭锦旗首席专家”。 

  (一)专项补助 

  1.新评选的“杭锦杰出人才”、“杭锦英才”、“杭锦旗首席专家”和“杭锦优秀人才”,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 

  2. “杭锦杰出人才”、“杭锦英才”、“杭锦旗首席专家”、“杭锦优秀人才”每人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2万元、1万元津贴。 

  3.每年组织“杭锦杰出人才”、“杭锦英才”、“杭锦旗首席专家”、“杭锦优秀人才”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二) 国外培训资助。对赴国外有关机构进行3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研修或做高级访问学者(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到有关国际组织或著名跨国公司挂职等国外培训研修的资助。 

  “杭锦杰出人才”、“杭锦英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在国外进修3-6个月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4万元: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8万元。“杭锦优秀人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杭锦旗首席专家“出国时间为3-6个月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5万元;出国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4万元。 

  (三)国内培训资助。对赴国内有关机关机构进行3个月以上的研修、开展合作研究等国内培训研修的资助。 

  “杭锦杰出人才”、“杭锦英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3-6个月的,资助额不超过2万元;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不超过4万元。“杭锦优秀人才”津贴额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杭锦旗首席专家”时间为3-6个月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 

  (四)学术交流资助。对参加国内外高层次重要专业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等学术交流的资助。 

  “杭锦杰出人才”、“杭锦英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3万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2.5万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1.5万元。“杭锦优秀人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杭锦旗首席专家”资助额国内一般不超过5000元;国外一般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 第二类资助对象为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旗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攻读双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其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双学士50%、硕士80%、博士100%的比例报销。 

  第六条 第三类资助对象为人才载体 

  (一)对被批准为自治区级、市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别按100万、30万的标准给予匹配资助。 

  (二)对国家新批准在我旗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资助。 

  (三)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对国家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旗人才专项资金按11匹配。对获得自治区级和市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智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业用人单位设立的人才专项资金超过50万元,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费用,经旗相关部门确认,在税前可直接进入成本。 

  第三章 工作生活待遇资助 

  第七条 为旗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根据工作需要,所在单位要为旗高层次人才建立“专家工作室”,并提供其他必需的工作设施。  

    (二)旗高层次人才在申报科研项目、高新技术成果的开发应用、风险投资和科技开发资金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优先予以立项或支持。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旗高层次人才参加业务进修、学习,优先安排他们参与旗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研究。  

  (四)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注重发挥旗高层次人才的专业特长,合理高效使用。 

  第四章 资助经费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 申请对象原则上应事前申报,其所在单位每年831日前向旗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培养资助申请资料,旗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当年1215日前下达批复意见。对确因时间紧迫,不能事前申报的,也可于培训、研修结束后当年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可以申请享受一次学术研修津贴。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对象填写《杭锦旗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申请对象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并将合格对象申报材料归口报送旗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资助项目应提供的申请材料为: 

  1.第一类资助对象申请下列资助项目时,需提供的材料: 

  1)国外培训资助,申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报材料中应附申请人的外语水平证书、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2)国内培训资助,申报单位应提供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协议复印件。 

  3)学术交流资助,申报单位应提交邀请函、会议通知(如是外语文件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申报国际会议的(指参加世界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须在申报材料中附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复印件。 

  4)专项补助 

  1.新评选的“杭锦杰出人才”、“杭锦英才”、“杭锦优秀人才”和“杭锦旗首席专家”,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身份证件。 

  2.第二类资助对象申请培训学费资助的,需给旗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核准文件、高校录取通知书、学位证、毕业证。 

  3.第三类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需给旗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核准文件。 

  (二)审核申请材料:旗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旗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资助项目名称。不予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专家评审:旗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四)审核和公示: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复核结果分别在旗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通知结果:旗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评审结果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出批准资助通知,明确资助额度。 

  第五章 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申报资助材料必须真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旗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直至提请领导小组取消其相应的人才资格。对材料把关不严、审核失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经费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受资人领取补助后,未按规定履行服务义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将补助费按月扣减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旗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杭锦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以更开放的政策、更灵活的机制,广泛吸引各类人才,加快构筑人才高地。现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的意见》(鄂党发[2011]6号)和《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等办法的通知》(鄂党办发[2011]8)精神,结合全旗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要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服务发展、以用为本、高端引领的指导方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旗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引进范围 

  第四条 人才引进重点。重点引进本旗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并引导和鼓励人才向重点行业、产业及地区集聚。 

  (一)高层次人才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具备“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等条件的重点人才; 

  3、具备“杭锦杰出人才”、“杭锦英才”、“杭锦优秀人才”等条件的重点人才;

  4、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 

  5、具有副高级职称且45周岁以下人员。 

  (二)紧缺人才 

  6、曾担任过国内本行业重点骨干企业等领导职务,且实绩明显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7、与我旗煤化工、光伏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新技术产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等领域急需的“211工程”重点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8、高级技师; 

  9、农口、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且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才。 

  第五条 人才引进方式。人才引进既可采取调入(迁入)方式,也可采取柔性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也可通过“雇员制”“顾问式”的形式引进。 

  第六条 人才引进编制。引进人才,原则上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三章 专项补贴 

  第七条 专项补贴分为柔性引进人才的政府补贴和到我旗落户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的津贴以及科研资助。 

  (一)对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第1-2类人才,3年内可享受政府补贴。第1类人才按其在我旗工作天数计算,给予每人每天2000元补贴;第2类人才,按其在我旗工作天数计算,分别为每人每天1000元、800元、600元补贴。 

  (二)到我旗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第3-5类人才,5年内可享受津贴补助。具体为:第3类人才每人每月分别为800元、600元、500元;第4类人才每人每月400元;第5类人才每人每月为200元。 

  (三)科研资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所承担的科研项目的实际,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或工作场所,并可申请专项科研基金资助,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优先资助。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八条 设立服务窗口。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门设立人才引进交流服务窗口,负责引进人才的政策咨询和社会保险、户口迁移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引进人才的社会保险、户口迁移、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手续时,应主动配合、限时办结。 

  第九条 简化落户手续。没有设立集体户的用人单位,引进人才按属地管理原则可落户在单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苏木镇集体户,也可落户在有家庭户口的亲戚朋友处。对户籍关系一时难以迁入或本人不愿意迁入本旗的高层次人才,由公安局办理居住证。持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本旗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第十条 理顺社会保险。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来我旗工作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有关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对因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旗工作的引进人才,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入的情况,可比照同类人员标准,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双方协商后补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加强政策衔接。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正常调动有困难,本人愿意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我旗工作的,凭有效证明材料,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办理重新建档手续,并由用人单位到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住房保障、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安置培养资助、奖励分别按《杭锦旗引进人才住房解决办法》、《杭锦旗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杭锦旗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法》、《杭锦旗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人才引进工作由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单位引进人才需向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引进人才进行评价认定,并确定享有的政策待遇。 

  第十四条 建立联系制度。加强与引进人才的经常性联系,通过举办引进人才联谊会、“人才沙龙”等活动,进一步加强与引进人才的沟通和交流。 

  第十五条 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引进人才跟踪服务和流失报告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跟踪了解引进人才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如发现有外流意向,应当分析原由,及时向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类职能部门进行通报,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进和完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引进人才的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引进国(境)外高层次人才除享受上述相应的优惠政策外,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享受高层次人才资助的引进人才不再享受各种津补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杭锦旗农牧区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农村牧区实用人才资源,充分发挥实用人才在推动农牧业产业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牧区实用人才,是指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群众公认,在农村牧区有“带动一片、影响一方”效应的各类能工巧匠。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以对社会实际贡献和现实表现为依据。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四条 农牧区实用人才的选拔坚持重实绩、重效益、不唯学历的原则。要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在农村牧区的各项方针政策,掌握一定的科技知识和专业技术,有培养开发潜力,从事的行业有一定的科技含量、规模和效益,有较好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选为农牧区实用人才。 

  (一)农牧业产业协会(专业合作社)骨干。 

  (二)在农牧业、林业、渔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中具有一技之长,且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能带动和帮助周围群众脱贫致富,起到带动作用的能人。 

  (三)具有一定经济头脑,善于捕捉市场信息,在农村牧区科技成果转让、农副产品推销、劳动技能介绍、劳务输出等方面牵线搭桥的农牧民经纪人。 

  (四)在运输、建筑、餐饮、服务、文化、艺术、旅游等行业中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特长的专门人才。 

  (五)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中,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技术能手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六)带领群众致富取得突出成绩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嘎查村干部。 

  (七)其他在农牧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贡献突出者。 

  第五条 每次选拔时,根据全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补充完善具体的选拔条件。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农牧区实用人才的选拔由旗农牧业局牵头,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实施。坚持标准,发扬民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自下而上的方法,分级选拔,层层筛选。选拔程序为: 

  (一)公布条件。在全旗范围内公布推荐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推荐人选。由嘎查村(社区)或协会、合作社向本苏木镇政府推荐,或个人向苏木镇政府自荐。由苏木镇政府对推荐人选进行政治表现和业绩等全面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旗农牧业局。 

  (三)初步评审。由旗农牧业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推荐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筛选出合格人选。 

  (四)综合评审。由旗农牧业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集苏木镇、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合格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形成建议人选报旗政府审定。 

  (五)社会公示。经旗政府同意后,将建议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7天。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归纳、整理群众反映的情况,并进行必要的核查审定。 

  (六)审批认定。人选名单公示无异后,报旗政府审批,并颁发《杭锦旗农牧区实用人才资格证书》。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农牧区实用人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归口负责。 

  (一)组织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和组织协调。由旗农牧业局建立农牧区实用人才计算机管理库,对全旗农牧区实用人才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和指导。 

  (二)各苏木镇负责农牧区实用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苏木镇建立农牧区实用人才档案,对本苏木镇农村牧区实用人才进行登记、管理、考核,定期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涉农部门负责对农牧区实用人才进行行业归口管理。各涉农部门通过本系统以及各二级站所对本行业范围内的农牧区实用人才进行培养、扶持、指导,组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宣传、技术讲座或现场示范等活动。 

  第八条 农牧区实用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届管理期三年,符合再次选拔条件的可连选连任。管理期满、管理期内迁出本旗或去世的,不再列入农牧区实用人才管理,但仍可保留称号。管理期内,业绩不突出,不愿带领群众致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旗政府批准,取消其农牧区实用人才称号。 

  第五章 待 遇 

  第九条  由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旗农牧业局具体实施,每3年组织一次优秀农村牧区实用人才评选表彰活动。 

  第十条  对学有专长、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优秀农村牧区实用人才,有计划进行重点培养,分批选送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培训、考察和研修,并积极创造条件与有关技术专家、科研院所建立联系。对优秀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创办的发展前景好、示范辐射作用强的涉农企业通过捆绑实施涉农项目进行重点扶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创业贷款、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积极吸收符合条件的优秀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入党;推荐事迹突出、带动作用明显的优秀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参加各级农牧业战线有突出贡献的能人和劳模评选;对政治素质好、创业创新能力强的优秀农村牧区实用人才,作为嘎查村级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在推荐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侯选人时,可按民主选举程序优先推荐农村牧区实用人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农牧区实用人才选拔、管理、培训、奖励等工作经费列入旗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旗农牧业局负责解释。 

   

   

   

   

   

   

   

   

   

   

   

   

   

   

   

   

   

   

   

   

   

   

   

  关于设立杭锦旗专家顾问团的实施意见 

   

  科学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加快新型杭锦建设步伐,旗委、旗政府决定“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面向国内外、区内外聘请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建设新型杭锦专家顾问团”,为全旗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指导,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聘任方式  

    全旗共聘任专家5名。旗组织部根据各地、各部门拟定的聘请专家顾问名单,报旗委、政府审定,经征求专家意见后确定聘请事宜,并由政府旗长签发聘书。聘期2年,期满后可以续聘。聘期内,如顾问团成员因某种原因不能按要求履行顾问职责,可中止聘任。 

  二、聘任范围  

    围绕杭锦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立足旗情,面向国内外、区内外聘请以下方面的专家、学者。  

  

  2、社会联络面广,影响带动能力强,在某行业、某领域上取得卓越成就,具有丰富决策咨询经验、富有远见卓识的杰出人士。 

  3、熟悉杭锦旗情或对杭锦旗情有一定研究的专家学者;对杭锦旗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的杭锦旗籍在外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热心杭锦发展的成功企业家。 

  三、工作内容  

    围绕旗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具体是:  

  

  

  3、围绕旗委、政府重点工作,对全旗重大决策实施中、经济运行和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建议。对现有园区、项目、企业、产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1、开展定期活动。一是定期邀请专家顾问来我旗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二是定期举办专家论坛、专家年会,开展专题研讨会及其它各行业专题活动。三是制定顾问团年度活动计划,开展顾问咨询活动。  

  

  

  

  

     1、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成立由旗委书记为主任,旗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副主任,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家顾问团工作协调委员会,统一指导和协调专家顾问团工作。工作协调委员会下设服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委组织部,具体负责与各有关单位、专家顾问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做好专家顾问团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杭锦旗引进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旗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引进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鄂尔多斯市引进人才住房解决办法》(鄂党办发20118号),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杭锦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第四条()高层次人才;(二)紧缺人才。 

  第三条 根据我旗实际情况,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实物配置为主、货币补贴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引进人才住房解决机制。 

  第四条 在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认定和住房资金的管理,旗监察、财政、建设、房管、规划、审计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引进人才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住房实物配置及货币补贴的标准 

  第五条 住房配置 

  (一)对引进到我旗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杭锦杰出人才”“ 杭锦英才”“杭锦优秀人才”,可分别享受150平米、130平米、120平米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等面积的限价商品住房。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员可享受110平米的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110平米的限价商品住房;具有副高级职称且45周岁以下人员可享受100平米租赁住房。 

  (二)对引进到我旗落户的紧缺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可享受100平米公共租赁住房或购买等面积的限价商品房。 

  第六条 住房补贴 

  上述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如选择自己购买限价商品房还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所享受购房(毛坯房)面积总造价的30%补贴,购房补贴从签订合同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发放。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七条 引进人才申请解决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杭锦旗引进人才解决住房申请表》后向所去单位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杭锦旗引进高层次人才认证书》或《杭锦旗引进紧缺人才证书》,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和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 

  3、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合同的高层次人才需提供经鉴证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证明书或房屋产权证; 

  4、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初审。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复核和公示。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杭锦旗政府网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经费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旗财政局拔付资金给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向引进人才发放住房补贴或安排申请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引进人才在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补贴。 

  第九条 引进人才在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合同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发住房补贴。购买限价商品房的,按市场房价收取购房费。 

  第十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引进人才住房档案,记录引进人才领取住房补贴的金额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情况。引进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引进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及购买限价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骗取所得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杭锦旗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解决引进人才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根据《鄂尔多斯市引进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根据《杭锦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第四条(一)高层次人才;(二)紧缺人才。 

  第三条 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引进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引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旗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P>

  第二章 安置办法 

  第六条 鼓励接收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其配偶就业安置。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无力解决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问题时,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原属公务员(含参公单位)且愿意到我旗继续从事公务员(含参公单位)工作的,按隶属关系,由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根据本人专长等情况,指令性调任至我旗相关空编部门。 

  二、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本人所学专业和单位职位情况,按程序安置到有关单位工作;如单位满编,采取设立特设岗位、先进后出、自然减员等办法妥善解决;如本人愿意到我旗行政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的,也可不受编制限制安置到工勤岗位。 

  三、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就业人员,可纳入我旗就业援助体系,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八条 参加我旗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 

  第九条 鼓励引进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程序: 

  (一)引进人才配偶申请安置就业的,向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安置申请,并填写《杭锦旗引进人才配偶就业安置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做好申请人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表1 

   

杭锦旗引进人才配偶就业申请表 

                          填表时间:             

引进人才姓名 

 

引进人才类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及职务 

 

配偶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出生 

年月 

 

籍贯 

 

政治面貌 

 

学历 

情况 

学历 

学制 

学位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原工作单位 

及职务 

 

所获专业技术 

(技能)资格 

 

身份 

在编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其他 

 

 

 

 

 

 

 

申请 

协助 

就业 

意向 

 

 

原所在单位意见 

 

 

 

   

                                                 

人社部门意见 

 

 

 

   

                                                 

编制部门意见 

 

 

 

   

 &nb, sp;                                   &, nbsp;    &nbs, p; , 年     

组织部门意见 

 

 

 

   

                                                 

接收单位落实情况 

 

 

 

   

                                                 

注: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份,由负责受理的旗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及用人单位分别保留备案。 

   

   

   

  杭锦旗引进人才子女入学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引进人才服务保障工作,切实为其子女入学提供便利,结合杭锦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根据《杭锦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第四条()高层次人才;(二)紧缺人才。 

  第三条 在旗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旗教育局负责解决引进人才子女入学问题。各有关中小学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四条 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旗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高中转学的,可在全旗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旗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给予妥善安排。高中转学选择入读鄂尔多斯市直属学校的,由旗教育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条 引进人才子女在本旗就读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旗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免交借读费。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引进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申请人在每学期开学前2个月,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向旗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旗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申请就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杭锦旗引进人才证书; 

  (二) 杭锦旗引进人才子女就学申请表,申请转入普通高中的,须提供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及相关材料; 

  (三) 户籍证明; 

  (四) 居住地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旗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杭锦旗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旗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人才专项资金在人才开发中的作用,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设立杭锦旗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旗财政专项注入。三年内,人才专项资金达到一千万元;三年外,按工作任务,以不低于20%的速度递增,逐步增至五千万元。以及接受社会团体筹集和个人捐赠等。 

  第三条 在杭锦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集中使用、统一核算,旗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核拨。专项资金在政策实施期内跨年度递延使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实际进度控制使用。 

  第四条 全旗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人才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贴奖励资金、项目资助资金与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15种。 

  ——补贴奖励资金是指按照《杭锦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和《杭锦旗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办法》的要求,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引进的“杭锦杰出人才”、“杭锦英才”、“杭锦优秀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博士生给予购房补贴; 

  (二)对新评选的高层次人才和杭锦旗首席专家给予岗位津贴; 

  (三)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生活补贴; 

  (四)对为我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颁发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部分); 

  (五)对引进人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项目资助资金是指按照《杭锦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和《杭锦旗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办法》的要求,凡符合我旗支柱产业、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方向的项目(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专项资金给予择优资助的项目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六)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七)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八)对人才载体的资助经费; 

  (九)对为我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资金; 

  (十)对优秀人才的培养资助经费。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杭锦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和《杭锦旗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办法》的要求,为完善各类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十一)高层次人才和杭锦旗首席专家年度休假、体检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 

  (十二)高层次人才和杭锦旗首席专家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及限价商品房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及审批、下达 

  第六条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旗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在对资金需求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年度总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报经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旗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申请人(各类人才或其所在单位)按照《杭锦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和《杭锦旗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办法》的要求申报资助或补贴项目,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专家意见、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使用重点、开支范围、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旗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杭锦旗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和《杭锦旗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办法》的有关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和资助意见,并向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九条  旗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年度预算项目和金额,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超出预算部分不另安排资金,因特殊原因需增加预算安排的,由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旗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条  人才专项资金支出使用原则上由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要专款专用,不能滥支滥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批,结余资金上缴旗财政。 

  第十三条  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如需在下年度继续使用,报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旗财政。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或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人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第十五条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资金,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捐赠单位或和个人出具收据,颁发荣誉证书。捐赠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按捐赠者的要求进行定向资助;捐赠50万元以上的,可以单位、团体或个人名义设立人才开发专项基金。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向旗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送旗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十七条  旗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其他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5、建立考核制度。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加强对所联系专家的服务、联络和使用工作。旗委将把各单位服务、联络和使用专家情况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由旗组织部协同实绩考核办、党政督查室进行重点督查,专项考核。 
   4、建立专家基本津贴制度。专家顾问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顾问津贴。在正常活动之外,对在重点项目、重点产业推进中发挥重要作用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报酬或奖励。  
   3、设立专项基金。专家顾问的津贴、奖励及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旗财政预算。每年投入50万元作为专家顾问团的活动专项基金,确保专家顾问团顺利开展活动。  
   2、组建联络员队伍。旗委组织部从有关单位抽调5名干部作为每位专家顾问的联络员,负责专家顾问的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五、保障措施  
   4、开展项目合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就重大项目委托专家进行专项论证和评估。  
   3、建立联系点制度。以苏木镇、项目、产业、企业或园区建设为平台,为每位专家顾问建立一个联系点,确保专家顾问定期深入联系点开展调研活动。  
   2、加强日常联络。定期向专家顾问寄送旗委、政府重要文件、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动态、经济和社会发展动态、中央区市重大决策、区域性扶贫开发动态等事关我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资料,专人负责收集专家对我旗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活动方式  
   5、收集和积累有关信息资料,对区内外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作跟踪研究,为旗委、政府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提供可供参考的应对预案。  
   4、对影响全旗大局的重大改革方案或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进行方案比对选优研究及提供咨询。  
   2、在杭锦旗构筑新型工业特别是新能源、煤化工产业发展,推进现代农牧业建设、城镇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管理等方面帮助理清思路,指导发展。 
   1、对杭锦旗经济社会转型发展阶段内重大战略提供富有前瞻性和可行性的发展规划,对旗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划开展研究、咨询、评估和论证。  
  1、在宏观经济、新型工业、资本运作、旅游策划、城市规划、科技创新、社会管理等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思想活跃,富有创新精神的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 对优秀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在职称晋升、成果申报、科研项目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同等条件下,基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要优先聘用优秀农牧区实用人才。  
 
 
   2、建立人才工作督导通报机制。施行人才工作督导考核常态化,经常性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加强对各成员单位人才工作的跟踪指导。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将人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要情况以及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推动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2、建立人才工作新格局。切实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建立统分结合、协调高效、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旗委统一领导,组织部牵头抓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化职能,人才工作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格局。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形成做好人才工作的强大合力。 
   3、做好对基层一线人才的服务工作制定灵活的用人政策,稳定和用好基层现有人才。按照“提高素质、改善结构、大胆选拔、放手使用”原则,加强对基层一线人才的培养选拔工作。制定鼓励各类人才到基层一线工作优惠政策,按照“突出重点、按需选派、定期轮岗”的原则,有计划地从旗直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各类优秀人才到基层一线挂职、任职。对具有上述基层工作经历的人才,在培训进修、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 
   2、大力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工作。要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各类人才纳入工作范围,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在政治上一视同仁,在人才政策上统一标准,在公共资源运用上平等开放,在改善创业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上积极提供服务。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纳入优秀经营管理人才等评选表彰范围,同时不定期组织到国内知名高等院校参加各种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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