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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学风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日期: 2013-05-28

    各盟市委组织部,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及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学风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和中组部《印发〈关于在于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138)、《关于在中央组织部委托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举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专题研究班工作中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干教函字〔20139)规定要求,结合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现就在干部教育培训中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学风作如下规定。 

   一、严肃学员调训纪律 

   ()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组织部门审批,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调训盟市、旗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非上级组织部门调训,下级组织部门可不予选派学员。 

   ()各地区各单位主要领导要重视和支持干部参加培训,已确定选派参加培训的干部要按时参训,除极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影响学员正常入学。学员参加学习期间不再承担所在单位的工作、会议、出国()考察等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区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书面提出,请假两天以内的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批准,两天以上的向负责调训的组织部门干部教育机构请假,累计请假时间超过总学时17的,按退学处理。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责令退学。 

   二、严明普通学员身份 

   ()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严于律己、尊师重教、服从管理,把精力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对搞特殊化的干部,及时进行教育并予以纠正,经教育无效的,作退学处理。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对参训干部提出具体要求。 

   ()干部在校学习期间,要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得离开校区。 

   ()严肃学术纪律。学员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请人代写,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不准秘书等工作人员“陪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实行来访登记制度,学员在上课和集体活动时间不接受来访;其他时间来访的人员,应进行登记,但不得留宿。学员所在单位要配合维护培训秩序,自觉取消不必要的看望。 

   三、强化廉洁自律和组织纪律 

   ()学员之间、老师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留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对违反规定的学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作退学处理。 

   ()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纪念品和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对违反规定的学员,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于接受和赠送贵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将有关情况通报干部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学员在校期间及结()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在校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结()业后的学员,由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四、从严管理学员 

   (十一)落实跟班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选派干部跟班参加有关主体班次的学习,跟班学习的同志要模范遵守并积极配合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落实各项制度。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规校纪,从紧安排教学,从严要求学员,教育引导教师、班主任、组织员等做好学员的服务和管理。班主任要坚持跟班学习,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班(支部)委会要主动发挥作用。 

   (十二)建立纪律巡查制度。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公布举报电话,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校区设立举报箱,定期对学员执行廉洁自律、校纪校规、作风建设等方面规定情况进行巡查。对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严肃查处。 

   (十三)严格记实反馈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学员在校期间的主要表现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对学员在校学习期间的表现,要如实作出鉴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学员所在单位反馈。 

   五、坚持勤俭办学 

   (十四)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以及委托培训承办部门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对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十五)开班式和总结仪式要简约俭朴,不摆背景板或悬挂横幅,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合影,如需要照相留作纪念,可将照片电子文件发至学员电子邮箱,不得冲印、发放纸质照片或电子介质载体。鼓励给学员提供电子版学习资料,纸质学习资料一般不得彩印。 

   (十六)组织学员外出进行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对违反规定的,追究培训机构有关领导和带队负责人的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切实抓好学员管理和改进学风工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适时检查本规定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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