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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旗党建带团建工作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 2017-06-20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旗委关于加强共青团工作有关精神,推动全旗共青团工作和青年事业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党发〔201511)、《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群团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党办发〔201617)和《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党建带团建工作制度>的通知》(厅发〔201680号)要求,现就杭锦旗党建带团建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  加强对党建带团建工作的领导。旗委常委会、旗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将团建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工作计划,做到党建与团建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规划、同步落实、同步考核。各级党组织书记是党建带团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条  全面落实党建带团建“五个一”工作机制。地方党委每届任期内召开一次共青团工作会议,旗委常委会每年专题听取一次共青团工作汇报,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共青团工作,基层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团组织活动,指导团组织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色青年活动。

    第三条  团建工作纳入综合考核评价。2017年起,将团建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分值比重不低于5%。要把抓团建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依据之一,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应将党建带团建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四条  落实团组织负责人列席党的会议制度。团旗委和各苏木镇(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旗直部门、园区及城镇社区等基层团组织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列席同级党委(党组、支部)会议、常委会会议、党组会议;不是党员的,应列席同级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学校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是党员的,应列席学校党委(支部)会议;不是党员的,应参加校务会议。

    第五条  支持共青团当好桥梁、服务大局。团旗委主要负责人应作为旗委委员人选、提名担任旗人大常委会常委,推荐团旗委班子成员担任旗政协常委,代表青年参与民主协商、反映青年呼声。各苏木镇党委应安排镇团委负责人作为镇党委委员人选。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涉及青少年的工作,应征求共青团意见,指导、吸收共青团参与并赋予相应职能、必要经费等工作资源。

    第六条  支持共青团加强组织和工作覆盖。坚持党建引领、团建跟进,巩固提升农村牧区、城镇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传统领域团建工作,着力加强非公经济、社会组织等新领域团建和区域化、网络化团建等工作。凡已建立党组织并符合建团条件的基层单位,都要建立团组织并开展活动,青年较多的单位应成立青年工作委员会。适应团员青年分布变化,指导团旗委与工商、经信、民政、农牧、教育、卫计、政法、金融等行业系统团工委,加强和充实旗直团工委,扩大组织覆盖、增强组织活力。

    第七条  加强基层共青团工作力量。按照“专职、挂职、兼职”相结合的形式,不拘一格从各领域优秀青年党团员中选任团干部。各级党组织应结合基层党组织换届,同步指导抓好本地本部门团组织按时换届,选好配好团的领导班子。苏木镇、社区、学校和其他团员青年较多的单位应设置团组织书记岗位,并配备团组织书记,确保至少有一人专门负责共青团和青年工作;团员青年数量较少的单位团干部可兼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个人业绩考核。大力建设“团干部+社工+青年志愿者”工作队伍,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重点为旗、镇团委和城镇社区、园区等青少年集中的领域配备青少年事务社工或青年志愿者,充实工作力量、提升工作专业化水平。

第八条  加强团干部和青年人才培养输送。旗委组织部统筹安排团干部培养锻炼,结合换届等工作将团旗委团干部(含环节干部)挂职、交流、轮岗纳入干部工作整体盘子,每年定期专题研究、合理安排。保持团干部队伍合理年龄结构,团组织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个任期(中小学校除外),从事团的工作时间较长的优秀团干部,应及时安排转岗交流。基层党组织在调整任免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时,应事先与上一级团组织沟通、征求意见,出现缺额时应在三个月内配齐。各级团组织应注重挖掘各领域各行业的优秀青年人才、团员和青年干部,及时向党组织推荐;旗委组织部将共青团荐才工作纳入全旗人才队伍建设和年轻干部培养规划,作为选拔使用优秀青年人才和年轻干部的重要来源。

第九条  加强团干部教育培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团要求,加强对团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培训,注重运用专题讲座、实践教育、网络培训、考察学习等多种方式提升教育培训效果。基层团组织负责人每年接受培训应不少于5天,基层团干部不少于2天。组织部门将团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党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每年至少安排举办2期由各镇、企事业单位、学校、非公经济组织、社区等基层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专题培训班,保障培训时间和经费。中小学团委团干部、少先队辅导员培训应单列,纳入教育系统年度培训计划,保证培训时间和经费。

第十条  加强“推荐入党”工作。将“推优入党”作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渠道,将共青团员作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发展35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征求团组织意见。各级团组织应严格“推优入党”工作程序,做好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源源不断为党组织输送新鲜血液。

第十一条  加强团组织阵地建设。加大党团阵地共建、资源共享建设力度,推动党员活动室、远程教育站点、农家书屋等活动阵地向团员青年开放。完善青少年活动阵地管理体制,将旗青少年活动阵地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青少年宫归口由团旗委和教育局共同管理使用,并由财政部门列支必要的校外阵地建设经费。各苏木镇要建成青年爱里,为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条件。2017年底实现全旗城镇社区青年爱里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牧区行政村覆盖率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加强中小学共青团、少先队工作队伍建设。全旗各中小学校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应通过竞聘上岗或学校推荐,由上级团组织会同教育部门考察、聘任和任免,按照不低于学校中层干部正职配备管理、享受相应待遇,表现突出的应列入副校级后备干部培养序列。中小学班主任一般应兼任班级团支部指导员或少先队中队辅导员。具备教师资格的团干部、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可适当兼课,兼课课时量原则上不超过同学科教师满课时量的1/2。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的考核,应以共青团、少先队工作为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和工作成果作为评聘职务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其工作中获得的荣誉和研究成果享受同级别教育行政部门表彰评聘的同等待遇。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参加职称评定计算工作量时,计算兼课工作量的同时要按照团、队的工作全额计算相应工作量(不低于同学科教师满课时量的1/2)。团委书记、少先队大队辅导员任职年限等同于班主任的工作年限,比照班主任条件参与各类评先评优。每年全旗评选表彰的师德标兵、先进工作者、德育工作先进个人等先进当中,由团旗委推荐的优秀教师团干部、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占比不低于10%

第十三条  旗财政应把团组织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保证团组织联系青年、服务青年、服务大局必须的经费需求,加大对团组织信息化建设和阵地建设支持力度。在团旗委原有工作经费的基础上,以全旗35周岁以下常住青少年人口数为基准,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元的标准保障团旗委日常工作和活动经费,纳入旗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每年为每个苏木镇(管委会)核定不少于2万元团建工作经费。各中小学校共青团、少先队活动经费从生均公用经费中列支,不低于生均经费的5%;其他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足额保障团建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加强督促检查和制度落实。各级党委(党组)要从贯彻党章要求、树立增强“四个意识”和巩固党执政的青年群众基础的战略高度,牢固树立抓党建就要抓团建、党建要带团建的思想,高度重视党建带团建,大力支持团的建设和团的工作。旗委办、组织部、督察室要会同团旗委抓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制度规定落地、落实;教育局、团旗委要按照上级关于加强中小学党建、中学共青团改革和少先队改革的要求,对照本规定制定党建带团(队)建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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